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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洁律师 张洁律师,现为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,本科学历。张律师承办的案件有:1.受聘担任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。2.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咨询、调解及诉讼。3.接受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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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张洁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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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离婚债务分割的原则是什么?

导读:离婚债务分割的原则是什么?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,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【案例】夫妻关系解除后,债务仍要承担?

2000年,高某(男)和李某(女)因工作的机会而认识,两人坠入了爱河,不久登记结婚。两人婚后,高某请了家装公司的刘某帮自己装潢房屋,装潢后一直欠刘某装潢款5万元没还,高某给刘某写了一张欠条。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,但高某就是赖着不还。而高某和李某在结婚后因为性格差异,双方矛盾较多,夫妻感情日渐淡薄。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准予离婚,并对财产和债务作了分割。2004年春节过后,刘某为了工程款的事情找到了李某,李某说自己已与高某离婚,要钱直接去找高某本人。刘某找到高某,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,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,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。但该欠条系由高某出具的。刘某无奈,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。

法院认为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,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。”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。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,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,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,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。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,该债务应由高某与李某连带承担。

【法官说法】

一、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?

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。也就是说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欠下的债务,包括生活必须的消费、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等等。

二、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,离婚债务分割的原则是什么?

离婚债务如何分割的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一样的,按照财产分割照顾过错方、女方、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,离婚债务分割也因此进行分割。但是,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债权人,不管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,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偿还债务。因此,在离婚债务分割后,想要完全摆脱对方所负的债务,在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分割时,首先可以联系债权人,取得债权人的理解,改变债务的承担。避免债务分割后,另一方不偿还债务,债权人不承认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协议,起诉你偿还债务。此时,虽然可以再向离婚的另一方起诉偿还,但是费时费力,得不偿失。

在实际生活中,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,买卖不成,仁义不在的情况大有人在。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成为老死不相往来的仇人,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,恶意串通增加债务就成为最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问题。因此,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,一定要保留好证据,可以有效避免吃哑巴亏,保证自己的利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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